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本部门的办公、业务等资源的数据库建设,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进行定期备份,并积极配合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电子政务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推广工作,实施系统数据灾难恢复措施。
第十四条 政务网络接入各单位的机房,要配备相关设备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磁、防泄密的工作,不得在机房存放任何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电磁、辐射性、流体物质等对网络设备正常运行构成威胁的物品。
第四章 计算机病毒防治
第十五条 各节点单位要加强计算机病毒的防治工作,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二)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三)对本单位节点微机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四)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与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网络安全产品,定期检测,做好杀毒软件的升级,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记录;
(五)禁止在政务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可能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如果确需安装的新软件,安装前应使用正版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十六条 经政务网远程通信发送的文件,必须经过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发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于将自己帐号转借或转让他人使用、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帐号和口令、非法窃取网络中软硬件资源、入侵及破坏网络和计算机系统等影响政务网络正常运行的,将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帐户、通报批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国土资源政务网的所有联网计算机和入网用户。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厅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