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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各接入单位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

  (一)涉密文件、资料、数据严禁上网流传、处理、储存;

  (二)与涉密文件、资料、数据和涉密相关的微机严禁接入政务网。

  第十条 任何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子政务网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破坏及非法窃取信息网络中软、硬件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活动;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做好数据安全工作,对政务网服务器的各种帐号、密码专人管理,严格保密。禁止任何人员将政务专网的资料、文档、数据、配置参数等信息擅自提供给其它无关人员或向外随意传播。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二)根据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保护等级的保护规范,明确本单位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安全等级,并按照保护规范进行建设、安全管理和边界保护;

  (三)建立数据信息的存取访问控制机制,按数据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分类,划分访问和存储等级,设立访问和存储权限,防止越级存取数据信息。严禁在网吧和公共场所计算机上登录政务办公自动化系统;

  (四)加强对政务网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普及信息安全基本知识,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道德心理教育,加强监控,发现问题要加以引导,及时处理解决;

  (五)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六)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对提供的信

  息内容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进行审核;

  (七)对与电子政务网相关的建设、运行、管理工作要及时备案,有义务配合宁夏国土资源地理信息中心中心及上级部门做好安全事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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