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
(2)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海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6)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
5.10 海上应急行动的中断及终止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中断及终止由承担应急指挥的搜救机构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或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决定。
5.10.1海上应急行动的中断。
受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无法继续进行搜救应急行动时,负责指挥的海上搜救机构可以决定暂时中断搜救行动。
如情况改变、获得新的信息或者认为需要时,可立即恢复海上应急行动。
5.10.2海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承担应急指挥的搜救机构可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复发或扩展的可能。
5.11 应急行动人员安全防护
5.11.1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搜救机构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5.11.2危险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时应先登记,离开现场时要进行医学检查,对造成伤害的人员,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5.11.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助行动的搜救机构可请求上一级搜救机构协调解决。
5.12 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5.12.1船舶、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搜救机构的指挥。
5.12.2搜救机构应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
5.12.3在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搜救机构应通报地方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5.13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5.13.1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5.13.2动员社会力量时海上搜救机构的行动。
(1)指导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
(2)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5.14 与其他国家协作的应急行动
(1)当其他国家的搜救机构提出外籍船舶或航空器为搜寻救助海上遇险人员而进入或越过我国领海或领空的申请时,要及时上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2)为搜寻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点和救助海上突发事件遇险人员,救助力量需进入或越过其他国家领海或领空,报请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与相关国家海上搜救机构联系。
5.15 信息发布
5.15.1信息发布原则。
(1)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海南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向社会发布特大和重大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由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或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授权的其他人员担任,负责向社会发布较大和一般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并根据需要可授权下级海上搜救机构发布本责任区内的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除海南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新闻发言人外,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搜救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海上救助行动的报道。
(2)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海上突发事件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
5.15.2信息发布内容。
(1)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5.16 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流程(具体内容见附件3)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伤员的处置。
当地市县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1.2获救人员的安置。
事发所在地市县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临时安置;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安置;外籍人员由公安部门负责遣返,外事部门予以协助。
6.1.3死亡人员的处置。
事发所在地市县政府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工作。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渔船事发地和船员所在地市县政府,配合船籍所在地政府作好处理善后工作。
6.1.4死亡人员家属的安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