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海上搜救分中心接到重大以上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向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的同时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4.2.2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搜救分中心应立即核实,并在1 小时内将情况报告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上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海南省人民政府,不得超过2 小时。
4.2.3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 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海上遇险报警
5.1.1海上遇险者报警通信方式:
(1)海上通信无线电话(甚高频VHF16 ,单边带SSB );
(2)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3)卫星地面站(GES);
(4)甚高频、高频、中频数字选择性呼叫(DSC);
(5)应急无线电应急示位标(EPIRB);
(6)应急示位发信机(ELT);
(7)个人示位标(PLB);
(8)公众通信网(海上救助专用电话“12395”)。
5.1.2其他遇险信息来源:
(1)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
(2)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
(3)民用和军用航空器;
(4)目击者或知情者;
(5)其他接获报警部门;
(6)国际组织或国外机构;
5.1.3发送海上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2)遇险性质、状况;
(3)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等。
5.1.4报警人应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和联系方式;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遇险船舶或航空器的损伤或损失情况及当时状况;
(4)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5)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6)事发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5.1.5使用的报警设备应按规定做好相关报警与信息的预设工作。
5.2 海上遇险信息的核实与评估
5.2.1核实渠道与方式。
(1)直接与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进行联系;
(2)与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3)向遇险船舶、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核实;
(4)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
(5)通过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询;
(6)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核实;
(7)向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8)派出飞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9)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核实;
(10)其他途径。
5.2.2搜救机构对遇险信息核实确认后,按照海上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评估,确定海上突发事件等级。
5.2.3遇险信息评估的内容:
(1)险情的紧迫程度;
(2)险情的危害程度,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
(3)险情的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对周围人员、生态环境、通航环境可能造成危害;
(4)救援力量的选派,搜寻、救助方式的确定;
(5)遇险、获救人员的医疗移送、疏散方式;
(6)危险源的控制、危害的消除方式。
5.3遇险信息的处置
5.3.1接到海上突发事件报告后,事发地在本责任区的,按规定启动相应应急程序。
5.3.2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的,接警的海上搜救机构应立即向责任区所属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搜救机构报告。
5.3.3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直接接到海上险情报警,应立即通知所属责任区的下一级海上搜救机构。
5.3.4海上突发事件涉及相邻省级搜救中心责任区的,应立即通知相邻省级海上搜救中心。
5.3.5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不在我国海上搜救责任区的,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5.3.6涉及海上保安事件的,按海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5.3.7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
5.4 指挥与控制
5.4.1最初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海上搜救机构自动承担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并立即进行应急反应,直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责任区搜救机构或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的应急指挥机构时为止。
5.4.2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搜救机构请示、报告,并及时做出搜救决策。
5.4.3海上航行和作业船舶在接获海上遇险信息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积极参与救助行动。
5.4.4行业主管部门、船东或经营者在获悉所属船舶或设施发生险情后,首先要实施自救行动并采取力所能及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或海上搜救分中心报告,在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或海上搜救分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实施海上应急救援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