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 厘米以内的高潮位;
③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
④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 米;
⑤其他可靠的针对海上安全的较大的安全威胁信息。
(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
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①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 级以上,或者阵风8 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②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 厘米的高潮位,或者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内(指台风中心位置)转向将影响我国沿海地区,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
③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 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损失;
④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 米;
⑤其他可靠的针对海上安全的一般的安全威胁信息。
3.1.2.2风险信息发布。
气象、海洋、水利、国土资源、地震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相应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1.3各级海上搜救机构根据接收的预报预警信息确定海上风险预警等级,发布海上风险预警信息。
3.1.4预警信息包括信息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2.2 各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根据预警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应急救助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相关风险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播发。
3.4预警监督检查
各级海上搜救机构成员单位应建立预警监督检查制度,负责对本搜救责任区、本部门、本系统的预警预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 海上突发事件的分级与处理
4.1 事件分级
根据《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其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海上突发事件分为四级。
4.1.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Ⅰ级):
(1)造成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 人以上生命安全。
(3)载员30 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4)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5)10000总吨以上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6)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7)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Ⅱ级):
(1)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
(3)载员30 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总吨以上、10000 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上突发事件(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 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 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海上突发事件(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突发事件。
4.2 信息报告和通报
各级海上搜救机构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对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同级人民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在接获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及时报告海上搜救机构。
4.2.1报送程序和要求。
(1)发生任何级别的海上突发事件,海上搜救分中心应立即向险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2)发生较大以上海上突发事件,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向海南省人民政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