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参与有关海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4)提供搜救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
2.3.2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包括航海学会、船级社、航海院校等能够提供技术咨询的部门和单位。咨询机构应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关的海上搜救咨询服务。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可与其他相关咨询机构之间就提供技术咨询事项达成协议。
2.4 应急指挥体系
2.4.1海南省海上搜救应急指挥体系由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辖区内各海上搜救分中心、辖区内沿海各市县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三级搜救指挥机构组成。辖区内各海上搜救分中心包括: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三亚海上搜救分中心、洋浦海上搜救分中心、清澜海上搜救分中心、八所海上搜救分中心。
2.4.2海上搜救分中心职责:
(1)负责制定辖区内水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或预案;
(2)承担辖区内水上突发事件接警、上报及联络工作;
(3)负责统一指挥和组织辖区内港口、近岸和内河水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协调事发海域当地市县政府按照相应职责组织岸基力量和沿岸船舶参与搜寻救助,并进行业务指导;
(5)建立与相邻地区的应急合作和联动机制;
(6)组织海上搜救训练、演习及相关培训;
(7)协调做好海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8)负责表彰、奖励在辖区内的搜救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9)完成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5现场指挥(员)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员)由负责组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制定,被指定的现场指挥(员)按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现场指挥(员)主要职责是:
(1)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应急指令;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计划及终止行动的建议。
2.6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2.6.1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组成: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军队、公安、边防、武警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2.6.2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
(1)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相关工作;
(2)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时,听从指挥,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3)海上应急行动结束后,根据负责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搜救机构的要求提交包括音像、图片、总结等有关信息材料;
(4)参加各级搜救机构组织的应急演练、演习。
2.7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具体内容见附件1)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信息来源与监测。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海洋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测分析,提供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省内其他有关机构、国内或国际有关组织通报的海上灾难信息。
3.1.2信息分析与报告。
3.1.2.1风险分析与分级。
根据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将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分为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风险信息(Ⅰ级)。
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①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 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 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②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 厘米以上的高潮位;
③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 米以上(正常潮位以上,下同)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
④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
⑤其他可靠的针对海上安全的特别重大的安全威胁信息。
(2)重大风险信息(Ⅱ级)。
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①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 级以上,或者阵风12 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②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
③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
④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 米;
⑤其他可靠的针对海上安全的重大的安全威胁信息。
(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
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①24 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 级以上,或者阵风10 级以上并可能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