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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琼府办〔2011〕6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海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国家和海南省有关应急工作的指导方针,积极应对海上突发事件,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救助遇险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1.2编制依据

  1.2.1 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等。

  1.2.2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多边、双边条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等。

  1.3适用范围

  1.3.1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3.2 发生在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以外的海上突发事件,经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上级其他部门指定,由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应急反应行动。

  1.3.3 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应急行动中,所有参与海上应急救援活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政府对海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依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海上突发事件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保证搜救机构组织的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取得最佳效果;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分级管理;由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海上搜救机构实施应急指挥,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相机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做好自然灾害的防范预警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可能;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加强应急资源建设,建立共享机制,避免重复建设;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遇险人员;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科学性;加强海上应急体系建设;建立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保证指挥畅通和救援力量快速行动,提高效能和水平。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海南省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咨询机构、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员)、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

  2.1 应急领导机构

  2.1.1 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是海南省人民政府主管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机构,业务上受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

  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设总指挥1名,常务副总指挥1名,副总指挥3名,其中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海南海事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海军榆林保障基地分管副司令员、省海洋渔业厅厅长担任。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由海南省相关部门、沿海市县政府、驻琼部队及相关企业等组成。

  2.1.2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1)制定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拟定海南省海上搜救发展规划,编制海上搜救预算;

  (2)负责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管理;

  (3)负责划定海上搜救分中心海上搜救责任区域,并进行业务指导;

  (4)按照《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的规定,指定辖区内的海上救援力量,并编制辖区《应急资源分布表》;

  (5)与相邻省份签订地区间海上搜救协议,建立应急合作、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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