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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季度向市区两级主管部门报送季度风险排查报告,区县主管部门按季度向市主管部门报送监管报告的同时,报送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排查报告(见附件),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并在市金融局组织召开的季度金融风险排查工作会议上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风险排查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按贷款五级分类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并计提呆账准备,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需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时,区县主管部门提出本辖区内终止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方案报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需协助区县主管部门完成小额贷款公司终止过程中相关风险处置工作。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属于违规行为:
  (一)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住所、业务范围、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章程、组织形式、合并、分立、调整股权结构以及市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二)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贷款之外的业务或跨区域经营。
  (三)存在账外经营行为,包括办理贷款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其他方式的账外经营行为。
  (四)未按市主管部门要求接受监管,报送报表等资料,或报送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
  (五)违反规定融入资金。
  (六)贷款利率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七)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超出或变相超出规定比例。
  (八)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每年向涉农方面和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金额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70%;其他区县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每年向涉农方面发放的贷款金额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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