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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有关部门或个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意见、监督信息和举报材料。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照《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内部财务制度、内部会计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区县财政局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具备金融机构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每年3月底之前将前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报送相关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应对总经理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市和区县主管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委托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托管银行,为其统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托管银行应切实负起资金安全监督责任,如发生任何资金支付结算等资金使用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市主管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本金、利息结算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除经市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不允许进行现金结算。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账外经营。

第三章 风险防范与处置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改版)的通知》(财金[2010]21号),制定本公司贷款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等贷款风险管理办法,明确贷款风险管理责任人,建立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建立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适应本公司贷款业务特点的信贷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每年区县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向市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做出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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