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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在京小额贷款公司、各相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对在京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现将《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财政部《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为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审批、监督、风险防范与处置。区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区县小额贷款公司初审、日常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和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区县财政局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会计日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机制。北京市小额贷款业协会应制定自律规则、从业人员职业标准,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并接受市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主管部门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等方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第五条 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业务检查,并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适时安排专项检查。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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