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议案审查处理意见的决定
(201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认真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和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所作的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关于王秀荣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议案(第002号),会议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抓紧对该法规的修改进行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关于尹菘励等11位代表和刘丽华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议案(第004号、第006号),会议同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意见,对该办法进行修订的时机已经成熟,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由省政府于今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关于罗力彦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辽宁省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的议案(第023号),会议同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意见,由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并督促省公安司法机关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工作,待时机成熟后提出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建议,并协调组织起草法规草案,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关于罗力彦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辽宁省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的议案(第024号),会议同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意见,由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于今年下半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关于王家娟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
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议案(第026号),会议同意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意见,该条例已经列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由省政府抓紧工作,尽快修改完善修订草案,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