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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清原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10)

  三十三、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发展生态经济。积极引进资源开发和深加工项目,大力发展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优势产业集群和企业,重点扶持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支持民族特需用品和传统手工艺品的生产。”
  三十四、原条例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机管理,鼓励和支持研制、推广新型农机具,对农民购买农机具依照国家规定给予扶持,普及和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三十五、原条例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自治机关在国家经济政策指导下,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利用本地资源优势,优化经济结构,培育新的特色产业,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十六、原第三十七条废止。
  三十七、原条例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县应大力发展交通运输事业,提高公路等级,加快乡村路网建设。鼓励经济组织或个人举办交通运输事业,多元化投入修建和养护公路。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交通建设予以支持。自治县道路运输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线路经营权审批以及客运车辆年审和货运车辆年审。”
  三十八、原条例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自治县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的商贸流通体制,根据国家民族贸易政策,对商业、供销、医药及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享受国家民族贸易优惠政策。
  自治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主地进行辖区内的质量技术和价格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十九、原第四十条废止。
  四十、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需要,引进人才、资金、技术和设备。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来自治县投资、合资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并为他们提供劳务、场所等方便条件,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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