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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清原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10)

  自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作为审理、检察自治县行政案件及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的法律依据。”
  十九、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自治机关在国家规划指导下,根据本县经济发展的特点和需要,自主地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
  二十、第二十二条在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和保护后增加:“本辖区内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二十一、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县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在自治县开发资源,进行建设。上级机关在自治县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征求自治县自治机关的意见,应当照顾自治县的利益。对当地人民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失和破坏的,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和赔偿。”
  二十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实际,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国家在本地方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享受免除配套资金或降低配套资金比例的照顾。”
  在第二款中总体规划前增加“城镇建设”内容。
  二十三、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自治机关坚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允许农民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导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自治县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项目的投入,鼓励集体和个人增加农业投入,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改善生产条件,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
  自治县合理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积极推广特色经济作物,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收入,发展现代农业。”
  二十五、原条例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机关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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