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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修改)

  (二)经营场所外设置摊点、堆放物品、摆放商亭;在临街的行道树、电线杆、灯杆、标志杆之间拉扯绳索晾晒衣物或吊挂物品;
  (三)露天维修加工、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
  (四)在县城主要道路两侧及非指定地点摆摊经营,架设炉灶露天蒸、煮、烧烤食品。
  第九条 县城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县城市容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洁或粉饰。对破损、危险或者影响市容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及时组织整修或拆除。
  第十条 县城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透景分界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第十一条 县城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进行户外装修的,应当符合县城市容标准。
  第十二条 拆迁、新建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做到:设置围挡、标志;材料、机具堆放整齐;渣土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经过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并按照审定的位置、规格和时间设置,不得擅自改变广告设施的功能。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保持完整、美观、安全,对陈旧、残缺、脱落、易倒塌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包装品、传单、饮料瓶(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四)在县城道路、广场、绿地、公园等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废弃物及祭祀用品;
  (五)在居民区使用广播喇叭流动叫卖、汽车高音鸣笛等影响居民生活的噪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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