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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

  早市、夜市的经营者应当有自备的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所经营摊位的整洁。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污物。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
  施工工地出口应当采取硬铺装、水洗等方式,防止车轮带泥污染县城道路。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煤炭、垃圾等易飞物和液体、流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泄露、散落或飞扬。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县城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举办庆典、文化、体育、展销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二十、第八条改为第二十条:除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外,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驴、骡、马等家禽家畜。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自行清除。
  二十一、第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按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分的责任区清除冰雪或承担清除费用。未经批准不得采用撒盐等融雪剂方式清除冰雪。
  雪停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将责任区内积雪清除干净,并堆放在指定位置。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便民的原则,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投放点,实行定时、定点、密闭化收集运输,做到日产日清。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工业垃圾、建筑垃圾中非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排放,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有偿清运。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医疗垃圾和废电池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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