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露天维修加工、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
(四)在县城主要道路两侧及非指定地点摆摊经营,架设炉灶露天蒸、煮、烧烤食品。
九、第六条改为第九条:县城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县城市容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洁或粉饰。对破损、危险或者影响市容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及时组织整修或拆除。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县城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透景分界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县城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进行户外装修的,应当符合县城市容标准。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拆迁、新建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做到:设置围挡、标志;材料、机具堆放整齐;渣土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十三、第七条改为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应经过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并按照审定的位置、规格和时间设置,不得擅自改变广告设施的功能。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保持完整、美观、安全,对陈旧、残缺、脱落、易倒塌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包装品、传单、饮料瓶(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四)在县城道路、广场、绿地、公园等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废弃物及祭祀用品;
(五)在居民区使用广播喇叭流动叫卖、汽车高音鸣笛等影响居民生活的噪声行为;
(六)其他有碍县城环境卫生的行为。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早市、夜市和其他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实行开市、闭市全程保洁,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并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做到垃圾日产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