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过程中,节能减排和环保符合相关要求。
(四)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高,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近3年内无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价标准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具体按照《怀化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细则(2010)》进行评定,总评分为1000分。
第十一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如当年所有申请企业的总评分均低于600分,则该奖项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
(一)申报。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怀化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并对企业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评审办。
(二)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三)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人员对已受理企业的资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由评审办反馈评审结果。
(四)现场评审。评审组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的时间一般为2~4天。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获奖企业建议名单。
(五)综合评价。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获奖企业候选名单,并将企业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审议后,确定获奖企业初选对象。
(六)公示。评委会对拟奖初选对象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限期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获奖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