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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市长质量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审定评审结果,确定获奖企业名单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

  (三)按评审工作需要,提出评审员名单经评委会审定后组建评审组;

  (四)对申报企业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

  (六)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获奖企业候选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监督获奖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七条 评审组由5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实施现场评审;

  (二)提出获奖企业建议名单。

  第八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产品质量达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财税贡献率、品牌知名度居同类产品前列。

  (二)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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