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第六条 市发改委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招投标法规的要求对项目招投标实施监管。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投资概预算的评审;参与对重大施工设计变更方案及增加投资超过30万元的会审。
第八条 市建设局负责对委托管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规划局负责项目规划设计调整及项目用地规划的审批。
第十条 市征拆办负责组织项目征地拆迁前期实物量的调查及“三榜公布”,负责征地拆迁并做好相应安置工作。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用地报批及征地拆迁安置的检查及土地纠纷的调处。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问题组织查处。
第三章 市城建投资公司和市建管中心职责
第十四条 市城建投资公司职责:
1、行使项目业主管理职能。
2、按规定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估报告并报市发改委申请立项批准。
3、根据立项批复,组织规划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概算及审核,并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公室评审。
4、根据投资概算,按有关法规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申请项目的招投标并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相关工作。
5、负责筹集项目建设资金。
6、负责办理项目建设的相关报建手续。
7、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设计变更的会审工作。
8、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工程结算审核并提交市审计部门审计,根据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拨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