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中心城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0〕8号)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怀化中心城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委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怀化中心城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委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理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市建设局的行政、技术资源优势,加强和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管理,是指市政府明确由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建投资公司”)作为项目业主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委托由市建设局组建的市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管中心”)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等,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三条 市建管中心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建设全过程以代理业主身份进行管理。有关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 市建管中心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的立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的要求,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节约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五条 市城建投资公司牵头、市建管中心参与,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怀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经依法核准招投标发包方案后,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组织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