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机构依法进行分类分户评估、测算,依法出具评估报告和测算结果,作为计算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和工作经费的依据。
第十九条 经费计算及认定
市城建投资公司、市征拆办依据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测算结果,按照拆迁安置补偿政策,逐项逐户计算补偿经费、奖励经费,汇总后由市城建投资公司与市征拆办签订区段征地拆迁委托认定书。
第二十条 实施征地拆迁
(一)协议签订。市征拆办牵头、市建管中心参与,根据调查认定的实物量,与被征地的乡、村、组签订征地协议,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户一档),分批次报送市城建投资公司审核。
(二)拆迁腾地。市征拆办根据土地征收协议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时组织拆迁腾地,按时向市城建投资公司交地,交地必须达到整块无间隙、无遗留问题的标准。对拒不签订征地拆迁协议和虽已签订协议但不按协议履行的,由市征拆办依法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强制征地拆迁腾地。
(三)腾地验收。对已完成征地拆迁的地块,市征拆办及时向市城建投资公司提出交地申请,市城建投资公司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填写腾地交地验收单,作为计算市征拆办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资料归档。市征拆办对所有征地拆迁安置资料,按照分类分项和城建档案管理的要求分类归档、整理成册,与项目竣工验收同步,作为项目审计的必备资料,做到及时、真实、完整、齐全,移交城建档案馆管理,同时交一份给市城建投资公司备查。
第六章 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安置对象和安置面积认定程序:
(一)居民拆迁安置面积和对象由市征拆办、市建管中心依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造册登记,市城建投资公司审核认定后,抄送市规划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二)村民安置对象和安置面积认定程序:按怀政办发〔2003〕6号文件拆迁补偿安置的,安置面积按拆迁主房占地面积80m2以下的安置50m2、80m2以上150m2以下的安置80m2、150m2以上的安置120m2标准确定。安置对象和安置面积由市征拆办、市建管中心审核造册,经市城建投资公司审核认定后,抄送市规划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按《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09〕19号)拆迁补偿安置的,补偿安置对象由市征拆办、市建管中心审核造册,经公安户籍部门、市城建投资公司审查认定后,抄送市规划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