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局会同监察机关对本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实行年审制度。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每年应按时向所在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社区(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和住房变动情况,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家庭成员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
(四)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五)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社区(居委会)对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张榜公布,及时将年度初审结果送鹤城区民政部门复核。鹤城区民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复核结果报市房产管理局办理年度审核登记。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按规定收回廉租住房。
年审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产管理局不予受理:
(一)违反本细则第七条规定重复申请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依法收回廉租住房;拒不退回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承租人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未用于申请家庭成员自住,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从事居住以外活动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五)擅自对实物配租的住房进行装修、改(扩)建,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
(六)故意损坏实物配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审核同意或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取消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对已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退出实物配租住房,并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