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审计局负责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后续管理保障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后续管理保障资金来源: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金额;
(二)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后续管理保障的资金;
(三)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后续管理保障的补助资金;
(四)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专项补助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金;
(六)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七)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及公共部分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等费用从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中支出,不足部分从后续管理保障资金中列支,仍不足的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后续管理保障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后续管理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后续管理工作开支。
第七章 物业管理、计划生育及社会治安综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小区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和服务。
每个小区的承租户可选举产生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房小区实行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
承租户应当在签订承租合同后30天内,申请将户口迁入廉租住房小区所在社区。市(区)公安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承租户申请及时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二十九条 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承租户子女可在公办学校就近入学,教育部门应予支持办理。
第三十条 廉租住房小区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