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家庭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交换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
(二)自行建造的住房;
(三)已拆迁补偿的住房(含以货币方式取得拆迁安置款的原住房或已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第十八条 核实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和家庭收入情况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查档取证。直接到申请人工作单位、房地产权交易管理等部门查阅资料。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二)入户调查。直接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现场查勘房屋现状,核对房屋产权证、租赁证等材料。
(三)邻里访问。通过走访社区居民或到申请人工作单位,了解其住房和收入基本情况。
(四)信函索证。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入住及退出管理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入住及退出实行住房租赁合同管理。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或者改变用途。
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房屋租赁保证金和租金。房屋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依法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符合退房条件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承租人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签订退房协议;
(二)承租人在办理退出廉租住房前,应当结清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三)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按市场价格计算租金。
第六章 后续管理保障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后续管理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