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合法取得的收入扣除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以直接用于投资、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其他经常性收入:包括投资收入、出租房屋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等财产性收入;领取的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偿费、赔偿收入、赡养费、抚养费、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等转移性收入;住房出售、拆迁补偿等财物收入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城镇居民享受的抚恤补助金、优待金、独身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医保报销的医疗费、医疗救助金、助学金、奖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临时性社会救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四条 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其他经常性收入的核定方式:
(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出具工薪收入证明;退休进入社保的,由社保机构核定,出具工薪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先由个人申报经营性净收入、其他经常性收入情况,再由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对其自报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
(三)属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和存折,可不再核定其收入情况。
第十五条 家庭资产是指家庭所拥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主要包括:现金及活期存款(现金、活期存折、信用卡、个人支票等)、定期存款(本外币存单)、投资资产(股票、基金、外汇、债券、房地产、其他投资)、实物资产(家居物品、住房、汽车)、债权资产(债权、信托、委托贷款等)、保险资产(社保中各基本保险、其他商业保险)。
第十六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有2处以上(含2处)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申请人住房面积的核定应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等合法资料中载明的面积为准。
第十七条 下列房屋可以认定为申请人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