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初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街道办事处委托社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资产等情况,并组织评议、张榜公示,提出初审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将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报鹤城区民政部门审核。
(三)审核:鹤城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反馈给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四)公示:市房产管理局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予以登记备案,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确定入住对象:市房产管理局对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可配租的廉租住房套数进行安排。可配租的廉租住房数量不够的,通过公开抽签或者摇号等办法,确定入住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六)办理入住手续:已安排入住的申请家庭,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市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视同弃权。
第十一条 对抽签或摇号未选中的申请家庭,优先进入下一批实物配租的轮候。已安排或轮侯到位的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要求调换所配租廉租住房的,视为放弃本次实物配租资格。
第十二条 对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优先安排低保户、孤寡老人、拆迁安置户、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转业复员军人以及受到当地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四章 收入、资产和住房的核定
第十三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其他经常性收入等。
工薪收入:指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单位发给的工资和各种津补贴以及兼职、兼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