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区内非农业常住户口,在本地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
(二)申请家庭属无房户、危房户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0㎡(含10㎡)以下。
(三)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市城区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四)家庭资产在申请家庭年收入(家庭人口数×上一年度最低年工资标准数)的4倍(含4倍)以下。
(五)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含货币分房);
2、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拆迁安置房;
5、政府提供的其它购房优惠政策。
第七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成员已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或者已经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不得重复申请。
第八条 现有租住公房或私有住房面积未达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标准的,在申请时,应当退出原租住公房或者将原私有住房交由市房产管理局回购或代管。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含承租住房的合同或公有住房的租金证明);
(三)家庭成员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四)属孤寡老人、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转业复员军人以及受到当地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含结婚证、离婚证、配偶死亡证明等);
(六)市房产管理局规定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家庭凭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市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机构领取《怀化市城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属居民户口的,通过社区(居委会)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户口属乡人民政府的,向乡人民政府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