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细则》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0〕17号)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细则》已经2010年4月23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怀化市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怀化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 〕24号)、《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16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审核、入住、退出及后续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城区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和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本细则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收取租金。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具体管理工作。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发改、监察、民政、价格、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审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坚持以人为本、困难优先、公开公平、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以家庭为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