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停车场所免收残疾人车辆停放费。有关部门和行人应当为残疾人车辆通行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条 农村残疾人、残疾人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夫妻互相投靠、未成年残疾人投靠父母、残疾人投靠子女需要迁移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并免收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家庭第一台电视机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规定给予优惠。
残疾人家庭安装自来水,必须携带本人户口簿、房产证、残疾证、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到供水企业办理开户手续,供水企业对管网安装补偿费和给水工程勘查设计费减半收取;残疾人家庭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证、身份证、居委会证明的,每月享受供水企业免费供应的4m3自来水(每户残疾人家庭每月只限享受一次水费优惠);对在城镇居住的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残疾人申请装表用电,电力部门对其所需的勘查、安装费用实行减半收取。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单位的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设置无障碍服务窗口,并悬挂残疾人优先的明显标志。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禁止非法占用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六条 鼓励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依法举办残疾人联谊交友、婚姻介绍活动。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的举报或者投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对涉及残疾人权益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办理。
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残疾人的需求,对维权的残疾人免费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特殊帮助。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残疾人扶助义务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公共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残疾人扶助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残疾人联合会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