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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残疾人扶助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残疾人扶助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残疾人扶助办法》已经2010年8月24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怀化市残疾人扶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向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提出残疾人扶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政府的委托,积极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并承担相应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对残疾人的扶助实行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各级地方留成部分要按照使用宗旨,安排本级留成资金部分的15%专项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全市新闻媒体单位应当无偿刊登、播放反映残疾人事业的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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