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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农行农户小额贷款促进农业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二)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

  1、准入条件

  (1)属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产业化企业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立的专业合作社都可以作为担保主体,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备法人资格;持有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

  (2)已经成功采用“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或“公司(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生产方式,与农民签订了较长期的农产品收购协议,产品适销对路,市场前景较好。

  (3)具有保证担保能力。龙头企业:①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与代偿能力,愿接受农行的信贷监督;②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③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④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专业合作社:出资额在一定规模以上,资产负债率在合理的范围之内;符合《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4)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统一为社员提供生产资料、技术、购销信息等服务,统一回收社员产品,覆盖面较广、拥有较高声望和信誉。

  2、主要职责

  (1)按约定与农户建立稳固的购销关系,购销以市场价为基础,并规定保护价。

  (2)向农行推荐贷款客户。

  (3)为农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4)协助银行监控贷款资金使用,实行封闭运行,一般不得支付现金。

  (5)协助银行收回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按合同或市场价格收购产品,将货款存入农户惠农卡中,农行先行扣收贷款。

  (三)农业银行

  1、按合作意向,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惠农卡,向农户和企业发放与其经营规模、信用实力相匹配的贷款额度。

  2、创新担保方式,探讨性地拓展农村资源性抵押贷款。如林产权(含果园、茶园等经济林)抵押贷款、水域权抵押贷款,草场、荒坡等具备依法可流转交易条件的土地承包权、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开办订单、仓单、提单、债券、应收帐款及依法可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开办联保方式的保证贷款。

  3、简化贷款手续。使农户、企业能方便得到贷款。要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生产所需50%以内的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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