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第六条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在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应体现招标内容。招标内容应当对拟招标范围、招标方式以及招标组织形式作出说明。
第七条 项目一经批准,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本行业项目单位管理人员进行项目建设管理业务培训。
第八条 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和超概算,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单位核准。
第九条 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均应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和各类合同签订工作。项目法人具备招标能力的,经审批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不具备招标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项目法人的具体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 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足额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应按照规定作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发挥监理工作对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的控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