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从高核定。
2、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征收方式:如实提供转让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按实际成交价格,扣除有关成本、税费后,按其取得的增值额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能如实提供成本费用,但能如实提供转让收入,并提供经地方税务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的,依照评估价格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及相关税费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按转让收入减扣除项目的增值额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能如实提供成本费用,但能如实提供转让收入,并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确认,旧房成本扣除项目金额可按旧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并扣除相关税费后为计税扣除项目,按转让收入减扣除项目的增值额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能如实提供转让收入,又不能提供评估价格和购房发票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3、纳税人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按实际转让收入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后,就其取得的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
(七)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申报缴纳税款的,由地税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二、严格先税后证,加强协控联管
土地增值税征收按照“政府主导、地税主管、先税后证、验单付款、过错追究”的原则,实施协控联管。
(一)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地税部门提供商品房开发、房屋预(销)售、房产转让、房地产分地段均价等相关交易信息。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的,必须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房地产税收结算证明单,办理产权转让过户登记。
(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向地税部门提供土地权属、等级、价格以及土地出让转让等相关信息资料。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再出售的行为)登记的,必须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房地产税收结算证明单,办理产权转让过户登记。
(三)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部门在处置房地产时,应当通知地税部门参与有关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收取或者支付处置资产款项时,应当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房地产税收结算证明单,留足应纳税款款项,并负责转付给地税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