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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火化管理

  第八条 除省人民政府批准暂不实行火葬的区域外,其余均为火葬区。

  第九条 火葬区内居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

  非火葬区的公民死亡,生前遗嘱火化或者表示要求实行火化的,应当遵照其意愿火化,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 火葬区内外来人员死亡后,遗体应当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需将遗体运回原居住地的,应当持死者生前居住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死亡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火化的遗体,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死亡证明后火化。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下同)死亡的,丧主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

  (二)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者遗体,由司法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丧主办理手续后火化。

  (三)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所需的火化费用,由市、县(市、区)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 火葬区内的医院应当协助殡葬服务单位做好在医院死亡人员的遗体接运工作,防止运出非法土葬。

  第十三条 殡仪馆根据同丧主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死者遗体,也可以由丧主自行运送遗体到殡仪馆。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遗体存放等殡仪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殡仪馆根据同丧主约定的日期火化遗体。遗体在殡仪馆的保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保存的,应当经民政等有关部门批准。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医院或者丧主应当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并依照传染病防治规定对遗体处理后火化。

  第十五条 按有关规定对应当发放丧葬费、抚恤费的,有关单位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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