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4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怀化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当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工商、城管行政执法、卫生、国土资源、林业、交通运输、规划、环保、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协助做好本区域本单位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殡葬管理纳入政府综合绩效考核内容,把殡葬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基本建设规划。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将殡葬改革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加强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
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力度。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殡葬改革惠民政策,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