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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的补偿资金使用计划,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征收补偿费用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征收实施单位经费在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方案中明确,在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预算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四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五条 对被征收房屋是营业性用房且经营行为合法,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合理补偿。补偿标准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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