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5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怀化市人民政府负责市管项目及国家、省重点项目在怀化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鹤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区管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下设怀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日常工作。鹤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管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怀化经济开发区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怀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实施。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怀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第五条 发改、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城管执法、房产、税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基层组织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