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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联合开展卫生统计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2011)

  (4)统计部门数据分析利用情况。
  (5)各医疗机构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工作管理情况。
  (二)统计数据部分
  1. 2010年《卫生机构调查表》(卫统一表)的数据上报质量。包括调查表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及准确性等情况。
  2. 2011年1-8月《北京市医疗统计工作月报表》(京卫信A1-1表)的数据上报质量。包括调查表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及准确性等情况。
  3. 2011年1至2季度《北京市出院病人调查表》(京卫信A1-2表)的数据上报质量。包括调查表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及准确性等情况。
  4. 《北京市人力资源基本信息调查表》(京卫信A1-4表)的数据上报质量。包括调查表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及准确性等情况。
  5. 《医用设备调查表》(京卫信A1-5表)的数据上报质量。包括调查表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及准确性等情况。
  6. 门诊信息上报数据质量检查。
  7. 2011年1-8月《死亡医学证明书》(卫统26表)的数据上报质量,包括及时性、完整性及准确性等情况。
  8. 11项重点检查指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村卫生室、医院等级、床位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出院人数、门急诊人均医疗费用、出院病人人均医疗费用、出院者平均住院日。
  三、进度安排
  (一)自查阶段(2011年9月10日-18日)
  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疗机构要对照本次检查内容,组织开展本地区、本单位的自查工作,并于9月18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的自查报告报市卫生局。自查报告应当包括工作举措、卫生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情况及处理意见、下一步改进措施等。
  (二)抽查阶段(2011年9月19日-9月30日)
  市卫生局和市统计局将组成检查组,对部分区县卫生局和医疗机构统计执法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检查组将提交北京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大队处理。
  (三)处理和总结阶段(2011年10月1日-25日)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认真处理本次大检查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凡是在自查阶段主动报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并能认真纠正和整改、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重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检查组将汇总自查和抽查情况,做好统计督导大检查总结工作并进行通报。
  四、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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