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联合开展卫生统计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2011)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联合开展卫生统计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京卫办字〔2011〕74号)


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三级医院:
  为加强卫生统计工作管理,提高卫生行业上报数据质量,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11-2012年卫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发〔2011〕85号)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要求,北京市卫生局与北京市统计局将于近期联合开展第七次北京地区卫生统计工作督导检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了解全市卫生系统贯彻执行《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更好的适应医改工作需要,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及服务能力。
  二、检查内容
  (一)基本情况部分
  1. 各区县卫生局:
  (1) 辖区内各统计调查对象是否按照《统计法》和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调查资料,是否存在拒报、迟报、瞒报等现象。
  (2) 区县卫生局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是否设置统计机构并配备合格统计人员,统计工作人员是否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统计部门硬件及网络设施是否完善, 是否具备专用上网报送数据的计算机。
  (3) 是否开展辖区内数据报送单位的统计培训及督导检查工作。
  (4) 辖区内卫生统计数据分析利用和支持决策情况。
  (5) 区县卫生局是否协调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计生、统计等相关部门,制定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工作良性运转和可持续发展的工作机制,是否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与评估。
  2. 各医疗机构:
  (1) 统计调查对象是否按照《统计法》和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调查资料,是否存在拒报、迟报、瞒报等现象。
  (2) 各医疗机构是否依法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置统计机构并配备统计人员,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统计工作人员是否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3)统计部门硬件及网络设施是否完善, 是否具备专用上网报送数据的计算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