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旅游局关于转发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名单(第一批)和申报第二批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工作的函
(京政农函〔2010〕18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评选标准和专家组筛选、评选结果,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延庆县八达岭镇、大兴区庞各庄镇、怀柔区雁栖镇、昌平区兴寿镇木厂村被评选为“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第一批)。
日前,两部门联合印发了《
关于公布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建村〔2010〕36号)。现将该文件转发你们,希望各区县政府高度重视“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创建申报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发挥“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的带动作用,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文件要求,今年下半年将继续组织开展第二批“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的申报工作,请各区县负责小城镇建设的主管部门,会同本区县旅游局,于9月1日前,按照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旅游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工作”的函》(京政农函〔2009〕7号)要求,组织好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