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1-2012学年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京教民〔2011〕5号)
各有关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为引导本市民办高等教育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学校依法办学、诚信办学和规范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总结民办高等教育评估实践的基础上,决定继续对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办学状况开展评估工作,对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进行专项检查。通过评估工作,加强对民办高校的分类指导,加强激励机制,逐步建立民办高校评价制度和办学信息公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及内容
评估继续坚持分类指导和适当简化的原则,不同类型的学校,评估内容有所不同。
(一)市教委批准成立或管理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人证书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根据《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合格评估方案》(以下简称《评估方案》,见附件3),进行全面评估。
(二)举办自考助学或培训等全日制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参照《评估方案》组织对“办学思想”、“教育教学”、“资产与财务管理”等三个一级指标的专项检查。
(三)不举办全日制教育的学校,本次评估内容从简,不考察《评估方案》的第七项及第八项一级指标,即“安全稳定”及“卫生安全”的内容。
(四)不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可不参加本次评估。
(五)本次评估与党建评估回查相结合,不考察《评估方案》的第四项一级指标,即“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内容。
二、评估的组织实施
(一)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成立2011-2012学年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聘请评估专家,确定《评估方案》,审核专家评估意见,确定评估结论。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单见附件2)设在市教委民办教育处。
(二)市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北京民办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承担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协会应根据评估工作总体部署,安排各单位评估时间和日程,组织专家组实施考察工作,收集并汇总专家组意见,报市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三)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可自行组织开展有关评估内容的检查评估工作,评估结论报市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四)市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评估结论,并向学校反馈评估意见,公布评估结果。
三、评估程序
(一)10月,学校根据《评估方案》开展自评,学校应于11月8日前报送《自评报告》及《办学状况调查表》(见附件4)。《自评报告》应详细说明学校本学年事业发展和变化的基本情况,包括学校教学地点、在校生规模(招生和学生流失情况等)、办学形式(全日制、非全日制)、办学内容(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新开办的专业)、师资队伍、管理队伍等方面的发展和变化状况;说明学校经上一年度评估或专项检查后的整改情况,以及学校今后的工作重点、发展方向和办学特色等。《自评报告》及学校填报的《办学状况调查表》应体现实事求是的原则,内容真实准确,符合学校的实际状态。学校应通过自评,总结办学经验,凝练办学特色,查找办学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11月9日至10日,专家组对学校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
(三)11月中旬至12月底,专家组进校实地考察,每所学校的考察时间为1至2天,资产与财务专家小组可提前安排进校考察。公安部门、卫生部门自行组织对举办全日制教育和有住宿学生的学校开展进校检查。
在专家组进校考察时,学校须逐项提供《评估方案》中列出的“查阅材料”,以及“学校有关基本情况资料和档案目录”(见附件5)中列出的考察资料和档案。
进校实地考察内容包括考察校园环境及教学、行政、生活设施,听课,走访,召开座谈会,核查学校有关档案资料等。专家组离校前和学校交流考察意见,围绕学校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考察结束后形成书面考察意见和评估结论建议,报市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市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专家组考察意见,确定并公布评估结果。
四、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分为合格、暂缓通过、不合格。
(一)评估合格的学校根据办学条件核定办学规模,准予在2012-2013学年招生。
(二)评估结论为暂缓通过的学校,应在一年内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招生活动。若在下一学年度的评估中达不到合格要求,评估结论为不合格。
(三)对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学校,有关部门将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
五、评估要求
(一)参评学校应积极配合专家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档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及人力、物力支持。学校提供的有关评估资料、档案应如实反映学校的办学状况,杜绝各种形式主义及弄虚作假的现象。
(二)参评学校不得向专家和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金,应安排专家组在学校食堂就餐,不具备就餐条件的可联系快餐公司送餐。
(三)协会应提前1周通知参评学校专家组进校考察时间,确定评估日程安排。
(四)各校应将《自评报告》、《办学状况调查表》送交北京民办教育协会,A4纸打印文稿一式6份(加盖学校印章),附送电子文档(可发送电子邮件至协会指定电子邮箱)。
有关评估的文件、表格等材料可到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民办教育协会的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bjedu.gov.cn; http://www.edu111.cn)。
北京民办教育协会联系人:苗雨、左文智
联系电话:62380114、62383547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甲1号健翔山庄A3座
邮政编码:100029
电子邮箱:bjminxie@126.com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
市公安局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 姜沛民
| 市教委主任
|
副组长:
| 唐立军
| 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
|
| 孙善学
| 市教委委员
|
| 高 煜
| 市公安局副局长
|
| 雷海潮
| 市卫生局副局长
|
| 吴素芳
| 市财政局副局长
|
| 温庆云
| 市社团办主任
|
| 徐宝力
| 北京教育考试院副院长
|
| 刘 林
| 北京民办教育协会执行会长
|
秘书长:
| 李开发
| 市教委民办教育处处长
|
成 员:
| 李志民
| 市公安局文保总队总队长
|
| 张学平
| 市公安局文保总队副总队长
|
| 李晓娅
| 市公安局文保总队第六大队调研员
|
| 郭子侠
| 市卫生局法制监督处副处长
|
| 李亚京
| 市卫生监督所所长
|
| 徐亚东
于爱晶
| 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一队副队长
市财政局教科文处处长
|
| 高 卓
| 市民政局社团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处处长
|
| 周 彤
| 市教委发展规划处处长
|
| 黄 侃
| 市教委高等教育处处长
|
| 张 龙
| 市教委学校后勤处处长
|
| 刘占军
| 市教委基本建设处处长
|
| 李丽晖
| 市教委民办教育处副处长
|
| 张树刚
| 市教委高等教育处副处长
|
| 贠 新
| 北京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办公室主任
|
| 戴书菲
| 市教委审计处原调研员
|
附件2:
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李开发(兼) 市教委民办教育处处长
副主任:杨桂元 北京民办教育协会
李丽晖(兼) 市教委民办教育处副处长
李晓娅(兼) 市公安局文保总队第六大队调研员
臧燕军 市公安局文保总队第六大队科长
徐亚东(兼) 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一队副队长
周 彤(兼) 市教委发展规划处处长
张树刚(兼) 市教委高等教育处副处长
马颖君 市民政局社团办干部
张 阳 市民政局社团办干部
崔 晶 市教委民办教育处干部
马学雷 北京民办教育协会秘书长
苗 雨 北京民办教育协会
左文智 北京民办教育协会
附件3:
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
合格评估方案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零一一年十月
目录
一、评估指标体系
二、评估指标及标准
三、评估结论标准及有关说明
一、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1. 办学思想*
100分
| 1.1 学校定位
20分
| 1.1.1 服务面向
| 8
|
1.1.2 人才培养目标*
| 12
|
1.2 机构与运行
15分
| 1.2.1 章程执行
| 5
|
1.2.2 举办者与办学者
| 5
|
1.2.3 机构设置与行政队伍管理
| 5
|
1.3 核准与备案
15分
| 1.3.1 审批备案
| 6
|
1.3.2 办学责权*
| 9
|
1.4 招生与证书发放
20分
| 1.4.1 招生简章与广告*
| 8
|
1.4.2 招生工作
| 6
|
1.4.3 证书发放
| 6
|
1.5 投诉与纠纷处理
10分
| 1.5.1 投诉处理
| 5
|
1.5.2 协议纠纷处理
| 5
|
1.6 权益保障
20分
| 1.6.1 教职工权益保障*
| 12
|
1.6.2 学生权益保障
| 8
|
2. 师资队伍
100分
| 2.1 教师数量
40分
| 2.1.1 专职教师数量*
| 15
|
2.1.2 兼职教师数量
| 15
|
2.1.3 有专业实践经验的教师数量
| 10
|
2.2 教师水平
30分
| 2.2.1 教师学历与专业技术职务
| 10
|
2.2.2 教学水平
| 10
|
2.2.3 师德师风状况
| 10
|
2.3 教师培养与教学研究 30分
| 2.3.1 教师培养
| 15
|
2.3.2 教学研究
| 15
|
3. 办学条件
100分
| 3.1 办学场所
40分
| 3.1.1 校园面积*
| 12
|
3.1.2 校舍面积
| 10
|
3.1.3 生活设施及运动场所
| 10
|
3.1.4 校舍安全
| 8
|
3.2 教学设备
25分
| 3.2.1 教学仪器设备值
| 15
|
3.2.2 教学用计算机与多媒体教室
| 10
|
3.3 图书馆
15分
| 3.3.1 图书资料
| 4
|
3.3.2 图书资料利用
| 7
|
3.3.3 阅览环境
| 4
|
3.4 实习实训场所
20分
| 3.4.1 实习实训场所
| 20
|
4. 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100分
| 4.1党组织自身建设
22分
| 4.1.1组织机构设置*
| 8
|
4.1.2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党务工作人员
| 8
|
4.1.3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 6
|
4.2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发挥
22分
| 4.2.1确保办学方向
| 4
|
4.2.2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引导监督学校依法办学*
| 8
|
4.2.3发挥团结凝聚作用
| 4
|
4.2.4开展群团与统战工作
| 6
|
4.3党员队伍建设
17分
| 4.3.1党员管理工作*
| 6
|
4.3.2党员教育工作
| 4
|
4.3.3党员服务工作
| 3
|
4.3.4发展党员工作
| 4
|
4.4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17分
| 4.4.1工作体系
| 2
|
4.4.2工作队伍
| 4
|
4.4.3师德建设
| 4
|
4.4.4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 5
|
4.4.5校园文化建设
| 2
|
4.5工作保障
22分
| 4.5.1行政支持*
| 10
|
4.5.2办公条件
| 4
|
4.5.3经费保障
| 8
|
5. 教育教学
100分
| 5.1 教学管理队伍
10分
| 5.1.1 教学管理队伍
| 10
|
5.2 管理制度
25分
| 5.2.1 教学管理制度
| 10
|
5.2.2 基本教学文件*
| 15
|
5.3 教学检查
10分
| 5.3.1 教学检查
| 10
|
5.4素质养成与学风
25分
| 5.4.1素质养成*
| 15
|
5.4.2 学风
| 10
|
5.5 教学效果
30分
| 5.5.1 考试及成绩分布
| 6
|
5.5.2 基本技能
| 9
|
5.5.3 就业情况
| 9
|
5.5.4 毕业生跟踪调查
| 6
|
6. 资产与财务管理*
100分
| 6.1 经费的筹集及使用
40分
| 6.1.1 举办者出资*
| 10
|
6.1.2 法人财产权的落实
| 5
|
6.1.3 办学资金筹措*
| 10
|
6.1.4 专项经费
| 5
|
6.1.5 教学经费
| 10
|
6.2 制度建设及会计工作
20分
| 6.2.1 财务管理制度
| 3
|
6.2.2 银行账户
| 7
|
6.2.3 会计基础工作
| 8
|
6.2.4 人员资质
| 2
|
6.3 收费管理
10分
| 6.3.1 收费备案
| 4
|
6.3.2 收费票据
| 6
|
6.4 财务状况
30分
| 6.4.1 净资产
| 5
|
6.4.2 提取发展基金与回报
| 10
|
6.4.3 资产与负债*
| 15
|
7. 安全稳定*
100分
| 7.1内部安全
60分
| 7.1.1保卫组织
| 10
|
7.1.2信息预警
| 10
|
7.1.3交办工作
| 2
|
7.1.4保卫工作制度建设
| 2
|
7.1.5保卫人员
| 6
|
7.1.6技术防范
| 20
|
7.1.7安全检查
| 5
|
7.1.8安全教育
| 3
|
7.1.9平安高校
| 2
|
7.2消防安全
40分
| 7.2.1消防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 9
|
7.2.2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 6
|
7.2.3组织扑救初期火灾能力
| 8
|
7.2.4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 8
|
7.2.5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 9
|
8. 卫生安全*
100分
| 8.1食品安全
40分
| | 40
|
8.2生活饮用水
20分
| | 20
|
8.3医疗机构与传染病管理
20分
| | 20
|
8.4教学及生活环境
20分
| | 20
|
学校特色项目建设
100分
|
|
注:标注*的指标为重要指标
二、评估指标及标准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三级指标及合格标准
| 查阅材料
|
1.办学思想*
100分
| 1.1 学校定位 20分
| 8
| 1.1.1 服务面向 为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思想明确,专业设置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教育思想先进,专业结构有特色,北京市生源有一定的比例。
| 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专业设置情况、生源情况
|
12
| 1.1.2 人才培养目标* 培养高素质技能型、应用型人才的目标清晰,并在教学计划中有充分体现。
| 各专业的教学计划
|
1.2 机构与运行 15分
| 5
| 1.2.1 章程执行 董(理)事会章程及学校章程执行认真,董(理)事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注1),专职校长能够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注2)。
| 董(理)事会章程、学校章程、董(理)事会及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
5
| 1.2.2 举办者与办学者 举办者与办学者稳定,没有频繁变动的情况。
| 近3年举办者与办学者基本情况一览
|
5
| 1.2.3 机构设置与行政管理队伍 学校行政管理机构健全;主要管理人员(注3)稳定,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业务,明确职责,服务意识强,管理与服务效果好,师生员工满意。
| 机构设置情况、二级教学单位及行政管理人员一览表
|
1.3 核准与备案 15分
| 6
| 1.3.1 审批备案 学校章程、董(理)事会成员、校长、办学形式、层次、类型如有变化,能按照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办学地点与主管部门批准的一致,没有未经批准自行增设、变更的办学地点。
| 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文件、办学许可证
|
9
| 1.3.2 办学责权* 二级机构的行政、财务、人事、教学、考试等有关工作由学校统一管理, 没有挂靠本校具有承包性质的办学机构,没有以联合办学名义转让、出租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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