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决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免文件等;
(五)变更住所地址的,应当提交单位住所及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
(六)变更事项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测绘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第十条(一)、(四)、(五)、(六)、(十二)规定的材料;
(三)按要求汇交测绘成果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申请材料,《测绘资质申请表》由自治区测绘局增加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一栏。
第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的,应持单位补证申请文件,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到自治区测绘局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四条 需要对测绘资质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校验和核实的,自治区测绘局或者地、州、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校验核实。负责校验核实的工作人员应当向委派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署名提交校验核实报告。
第十五条 自治区各测绘单位应于每年的1月1 日至2月28日按照规定向单位所在地的地区(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注册材料。
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测绘资质升级、变更业务范围未满6个月的测绘单位,可以不参加年度注册。
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址的单位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予以缓期注册。
第十六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测绘资质审查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廉洁从政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
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