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新测行[2009]4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测绘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办法》已经2009年7月27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自治区测绘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测绘局负责全区测绘资质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测绘局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审批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自治区测绘局委托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四条 自治区测绘局和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或者网站公示测绘资质许可的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和办理期限。
第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采用测绘资质管理系统,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在线申请。
第六条 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等进行考核并出具认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