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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加强城乡建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级开发。整合土地资源和项目资金,城乡建设用地实行大宗招标和小宗灵活出让相结合。加快县城和特色小集镇建设,把县城建设成为绿色园林、民族文化、旅游观光和现代文明为一体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第二十一条 重视发展旅游业,保护和开发旅游资源。制定和完善旅游文化发展规划,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以千家寨野生茶树王为依托,政府主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高端旅游胜地,发展旅游文化产业。

  第二十二条 加强扶贫开发工作,多渠道整合项目,坚持国家扶贫与自力更生相结合、改善群众安居条件与发展产业相结合、分散安置与集中安置相结合,实施整乡整村推进建设工程。对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的住户实行有计划的搬迁。

第四章 财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财政管理和财源培植,合理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深化财政部门预算改革,提高行政执法岗位的预算标准。每年的财政预算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报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民族机动金,在35万元基础上每年按照10%的比例增加,纳入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第二十五条 对上级财政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

  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第二十六条 加强税源管理,未在自治县注册的外来企业所发生的税源,必须在税源地征缴。在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时,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涉税项目,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减免。

第五章 社会事业

  第二十七条 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推进教育综合改革,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合理布局,整合教育资源,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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