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畜产品质量监管,强化畜禽市场检疫检验。允许集体和个人依法开办兽医诊所。
第十五条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保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坚持森林资源分类经营,严管水源涵养林,搞活商品林。
建立县、乡、村水源涵养林和径流荫蔽保护带,并纳入全县统一管理。无论国有林、集体林,还是自留山,沿河两岸各留100米、沿箐两边各留50米林带,严禁采伐。已被采伐的通过瘠地更新、退耕还林等措施,逐步恢复植被。
农户在自留地、房前屋后和非林地上人工种植的林木,允许继承、转让,自用材免收育林基金。
加强景观树、古树、名木、古茶树、野生茶树群落、珍稀树种、野生药材和花草的保护,并进行普查建档,分级挂牌管理。
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建立“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加强野生动物保护,鼓励依法驯养、繁殖和出售其野生动物产品。建立野生动物伤害补偿管理机制,对野生动物造成人、畜伤害和农作物损失的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利资源。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
自治县人民政府重视水电开发,加快用电配套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和无电人口通电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对矿产资源存储远景进行调查评价,查清各类矿产资源的储量。在县内探矿、采矿、矿产资源有偿转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和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自治县辖区内收缴的探矿费、采矿费和矿产资源有偿转让费,县各留60%,用于环境整治和产业开发。
第十八条 加强环境保护、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和城乡环境治理力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第十九条 加快发展交通事业,多渠道筹集资金,推进县、乡、村公路建设,提高公路路面等级,加大公路管护力度。
加强城乡邮电通讯网络建设,完善邮电通讯管理,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