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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办法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和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重视司法队伍建设。法院、检察院的审判员、检察员中应当配备熟悉自治民族语言的干部。

  第八条 建立完善居民自治制度和村民自治制度,保障基层群众的自治权利和民主权利,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县财政每年安排给每个村(居)委会2万元工作经费,并随着经济增长有所增加。

  第九条 加强公民社会公德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提高全民的整体素质。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突出基础设施建设、调优经济结构、合理利用资源,加快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县内外企业开展经济技术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外援投资建设项目,加快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引进资金项目和领办、创办、合办企业,拉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县经济和商务局拟定。

  第十二条 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允许土地承包者依法、有偿流转土地。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创办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 坚持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加大农业投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生态环境,调整农业种植产业结构,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鼓励农业科技人员深入农村开展农业科技有偿服务。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确保农业生产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 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大畜禽品种改良、饲草饲料开发、畜禽疫病防治的力度,推进畜牧业产业化发展,提升畜牧业生产、加工、销售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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