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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办法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2号)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7月19日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结合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科学发展观,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第三条 维护国家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四条 加强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届任期第四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议,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和法制宣传教育,抵御境内外宗教势力的渗透,依法取缔邪教,惩治以宗教名誉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第二章 法制建设

  第六条 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民族立法工作机制,加快依法治县进程。深入开展普法工作,

  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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