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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二十二)增加消防经费投入。要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着眼消防事业和消防部队建设发展需要,针对公安消防部队职能任务拓展的实际,随着我县经济发展和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适时对保障标准进行调整,逐步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消防站、市政消火栓、消防取水平台、消防通信设施)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对消防工作重大建设项目予以重点支持,财政部门要对消防装备建设、消防信息化建设给予支持。对国家和省安排的消防专项资金,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将消防工件经费纳入预算,确保消防工作经费落到实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的建设,确保建设资金落实。要完善政策措施,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公共消防事业建设。

  (二十三)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要继续将消防安全纳入政府责任制考核内容,逐年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目标任务,严格检查考评。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要切实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认定火灾原因和灾害成因,追究火灾事故责任。对达到消防责任事故案、失火案立案标准的,要依法侦办,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直接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火灾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一般火灾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束后,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调查处理报告。

  (二十四)推进消防工作创新发展。大力实施科技强警战略,加快推进消防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应用平台建设,着力提升消防勤务警务效能。进一步加快防控火灾关键技术成果的转化运用,将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纳入城市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依靠科技进步提高防控火灾能力按照创建节约型社会要求,大力推广应用环保节能型技术装备和消防产品,提升节能高效型消防产品的开发和应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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