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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十五)加强消防装备和战勤保障能力建设。将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应急管理项目,加大消防装备配置力度。按照“结构合理、功能多样、先进实用、防护优先”的原则,在配齐城市消防队消防车辆器材装备、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和抢险救援装备的基础上,重点发展大流量、大功率、大吨位灭火、抗旱、防洪多功能消防车,优先配置举高、抢险救援、防化洗消等专勤消防车和防护、侦检、救生、破拆、堵漏等抢险救援器材,优化装备结构,打牢应急救援物质基础。根据我县地域和灾害事故特点,配备针对性、适用性强的搜救、调动及后勤保障技术装备,建立区域分布合理、储备物资种类齐全的消防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以应急救援大队为中心,勐大镇、者东镇等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筹建器材保障点。其它乡镇、单位、社区、农村消防队也要根据实际,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装备,满足扑救一般火灾的需要。

  五、整治重点环节,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十六)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要采取措施整改,难以整改的要限期搬迁。在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人员密集场所或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未按规定设置自动消防设施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严重的,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对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对违反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将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责令停产停业。

  (十七)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从源头上防止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项目进入市场或投入使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给予规划许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工程设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不得随意降低防火设计标准或改动防火设计。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建设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公安、工商、文化、卫生等部门不得给予经营许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安全监管部门不得给予安全生产许可。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酒吧、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行政强制措施并实施行政处罚;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质监、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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