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保监等相关部门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内容,发挥消防安全信息在信贷审批、保险费率厘定等环节的市场调节作用,推动建立消防安全自律机制。要积极鼓励和引导消防中介组织参与消防安全服务,依法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火灾痕迹物证鉴定、建筑消防咨询、火灾损失评定、重大火灾隐患评估、城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监控、消防职业培训、消防产品检验等中介服务。要按照“合理布局、规范操作、有序竞争”的原则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制定和完善服务标准,建立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估体系。要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积极引导公民投保房屋财产火灾保险,对农村村民、城镇低收入人群投保予以重点扶持。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要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要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快速做好勘查、定损、理赔等灾后服务工作。
三、着力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八)加强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快补旧账、不欠新账,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要求,加强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确保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以及消防装备等内容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2010年,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城市消防工作发展规划,同时每年要组织开展城市消防专业规划编制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对已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内容的,要及时补编;正在编制总体规划的,要将消防专项规划纳入其中;对已编制消防规划但不符合城市发展要求的,要及时修编;对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及时调整、完善;对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加强对消防供水管网、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各乡(镇)要结合扶贫开发、村庄整治、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公路、人畜饮水工程、农村沼气、信息工程建设等,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农村公共消防设施。2011年,对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乡镇、村寨,要利用给水管道设置消火栓;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要利用河流、湖泊、池塘、水渠等水源,设置消防取水设施。城市、乡镇、村庄消防通道要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要求,并保持畅通。